兒童數位世界隱私權保護檢視-以Sharenting為核心

 

伍、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一)應正視數位世界中「Sharenting」對兒童存在不確定的風險

相信絕大多數的父母、長輩應該都不會為了傷害兒童而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兒童的照片或影音。但沒有惡意並不表示不會構成傷害。每個人對於隱私的界線不同,未來受到網路上各種有關自己資訊的影響也未必相同。正是這樣的不確定,我們應該更嚴謹的看待這個問題。「Sharenting」類型很多,當兒童表示反對時,父母應該要尊重兒童自主決定。法律上應該更重視的議題是經兒童同意或兒童無同意能力的情形,是否由父母決定真的就已經充分考量數位世界的風險呢?本文認為每一位父母都應該認真思考這件事。當然,社群媒體也是兒童生活環境的一部分,不能排除社群媒體對於兒童可能的正面影響。但父母不能以自己評估的正面影響,來認定其行為對子女也同樣是正面影響。就像父母覺得跟親戚朋友打招呼是基本的禮貌,但卻不知道對於有些兒童而言,強迫他們做這樣的事會是一種心靈的傷害。

(二)目前的法律無法確保「Sharenting」情境下兒童的隱私權

兒童與父母間利益有衝突時,若不是透過法律的特別規定,等同於給予兒童的權利是「空」的。目前的法律看起來好像賦予兒童跟成年人一樣的隱私保護,但遇到像「Sharenting」這種情形,立刻突顯其不合理之處。兒童雖然好像有機會行使權利,但現實面就是不可能會出現這類的訴訟案件。無論是兒童透過其他的親戚協助去告父母侵害隱私權,或是兒童成年之後再上法院告父母,這都只存在「理想」中。兒童隱私的保護需要更「實際」一些,針對各方面都較為脆弱的兒童,在台灣已透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承認《兒童權利公約》,如同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所提及的「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國家立法賦予兒童特別的隱私保護,顯然是一種義務,而目前的法律沒有盡到國家的責任。

二、建議

(一)應透過立法賦予兒童在數位世界特別的刪除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的當事人擁有刪除權,但這樣的刪除權在兒童並不是原始資料分享者的情形,與歐盟被遺忘權發展的案例有著類似的情境。對於較成年人在隱私領域更為脆弱的兒童,即令在目前台灣是否得主張被遺忘權還有爭議的情形,值得我們思考是否先行在兒童的領域推動,透過前述「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的論述,更積極地要求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對於含有未成年人的資訊,負有提供未成年人便利的刪除管道的法律責任。

(二)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應重新檢視數位世界兒童隱私保護議題

新設置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應該承認國家並沒有盡到特別保護之義務,而重新檢視數位世界兒童隱私保護議題。除前述賦予兒童在數位世界特別的刪除權,亦應進一步考慮包括像:蒐集兒童個人資料的程序是否應較成年人嚴格?以兒童名義或主體經營社群媒體,是否應該設置法律限制?設置兒童個人資料專責單位,學習或與113保護專線之社工人員合作,在認為任何人所分享包含兒童個人資料的內容可能涉及對兒童未來相當高不利益的狀況,可以透過行政機關的力量要求相關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刪除該類資訊。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也應該投入資源,建立正確的社群媒體使用觀念,向父母宣導在網路上分享兒童相關的資料,應該怎麼做比較適合,也是可以降低「Sharenting」及其他數位世界兒童隱私風險的方式,畢竟,不可能事事都透過法律訴訟或懲罰的方式處理。

陸、參考文獻

一、博碩士論文

王琮鈞(2021)。被遺忘權之發展與於我國法之保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麗芬(2021)。兒童及少年線上隱私保護之法制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碩士論文。

張恩若(2022)。建構兒童隱私友善的數位環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二、期刊論文

郭戎晉(2022)。論數位時代兒童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建構課題--以我國相關法律之適用與發展建議為核心。東吳法律學報34(2),65-104。

三、網路相關資源

衛生福利部(2017)。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定稿。https://reurl.cc/4WdozX

拉特尚(Latschan, T.)(2023年4月23日)。網上「曬娃」?最好不要。德國之聲。https://reurl.cc/6Qd5L5

賴郁樺(2018年10月24日)。代理的特徵與效果是什麼?什麼是自己代理?。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230

 

兒童數位世界隱私權保護檢視-以Sharenting為核心(1)

兒童數位世界隱私權保護檢視-以Sharenting為核心(2)

兒童數位世界隱私權保護檢視-以Sharenting為核心(3)

兒童數位世界隱私權保護檢視-以Sharenting為核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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