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數位世界隱私權保護檢視-以Sharenting為核心(1

兒童數位世界隱私權保護檢視-以Sharenting為核心

 

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網路影音平台及社群媒體,已成為21世紀生活的日常。21世紀出生的我們是在父母的網路社交生活圈長大,許多場合父母的朋友們都對我們熟悉的不得了,一見面彷彿是好久不見的老朋友一樣地打招呼、詢問近況,而我們只能一臉茫然地點頭。

「Sharenting」這個由Share(分享)與Parenting(為人父母)結合的網路新詞彙(拉特尚,2023),充分反應出這個時代兒童及少年(配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用語,以下均稱「兒童」)隱私最特別的問題—父母作為兒童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很自然的在社群媒體上發布兒女的圖像或影音片段,甚至有些父母以孩子的名義經營社群媒體帳號。這類以記錄兒女生活點滴或分享成長記事為名的行為,或許取得兒女的同意或許沒有,但這樣的照片或影音,卻可能在網網相連、長期保存數位資料的網路世界中,被不知名人士儲存或分享,甚至被有心人蒐集用於身分識別或其他商業目的使用,這對於聯合國大會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明文保障的兒童隱私權,顯然是一個極大的威脅。這個習以為常,但又令我們不怎麼舒服的情形,有沒有辦法可以改善呢?

二、研究目的

「Sharenting」從YouTube百萬訂閱的蔡桃貴頻道,到長輩偶一為之的FB貼文,型態複雜、動機不一,顯然不能單純由是否經兒童同意或是否具有商業目的,直接決定是否侵害兒童的隱私權。然而,分享在網路上的資料,除了讓兒童被他人認識,也可能導致兒童被他人嘲笑;對兒童看似好事的得獎事蹟,也可能造成兒童在同儕間相處的困擾;甚至因為這些資訊長期保留在網路上,可能在未來升學或就業時遭到他人「肉搜」而被特殊對待。這些都不完全是父母在網路分享時所能預見,父母也不是兒童本人,沒辦法親身體會兒童的困擾,也無法代替兒童承擔可能的後果

對於兒童而言,由家長、家長的家長、家長的親朋好友所上傳的照片,即使不願意,通常也只能忍受,就算是成年以後,恐怕也不可能一一去清除這些網路的痕跡,更不用說那些連自主意識都還沒有的嬰幼兒。本文研究目的在於探究:1、將兒童生活曝光在網路世界的活動,在政府、企業及個人都無法充分預料個人資料在數位環境可能面臨風險的今天,決定權完全交給父母是否合理?2、目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賦予兒童與成年人同樣的權利,是否足夠?3、兒童如果反對「Sharenting」行為,能夠立刻行使權利嗎?4、如果不行的話,能否透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隱私權,促請政府修法改善

本文希望透過「Sharenting」這個21世紀的普遍社會現象,探討台灣針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保護的兒童隱私權落實的現況,呈現兒童隱私在目前法律制度上保護的不足,讓社會大眾對兒童面對數位世界隱私權保護的議題有更多的關注,並由兒童的角度,提出法律及執行層面可能強化兒童隱私保護的具體建議。

貳、文獻探討

一、兒童數位世界隱私保護法制

郭戎晉(2022)針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有關兒童隱私權保護,在台灣的法律制度具體落實做了相當完整的介紹,並針對兒童在網路上隱私權保護的外國特別立法(如美國的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討論是否有必要另立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保護專法,其詳實的介紹提供本文對於兒童隱私權的一般性保護法律制度理解的基礎知識。李麗芬(2021)除針對兒童隱私保護的法制進行基本介紹外,其論文並指出「網路相對於一般媒體而言,散布更廣、保存更久,隱私一旦在網路散布,恐造成覆水難收之憾」然兒童因對隱私的認知薄弱,容易洩露自己的隱私。但其論文以兒童本身接觸網路的風險為主進行隱私議題討論,並沒有處理到「Sharenting」這個源自於家長分享兒童隱私的風險。

二、「Sharenting」對兒童的特殊隱私風險

張恩若(2022)於其論文提及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2021年1月8日發布「數位環境下的兒童(Children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報告中,有關兒童面臨之跨領域風險,即提及本文所擬研究的「Sharenting」風險。除兒童隱私的揭露外,還會使兒童面臨網路誘拐或戀童癖等接觸風險,並提及兒童甚至父母或照顧者可能缺乏對於資料分析與其商業價值的認識,難以正確評估其在數位環境所遭遇到的種種隱私與個人資料的風險,亦論及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的技術,可能會對兒童的安全與隱私帶來風險。本文也據此更認識到兒童在數位世界的隱私權保護,不能單純依賴對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隱私風險不能完全掌握的父母做決定。

三、GDPR被遺忘權

王琮鈞(2021)指出被遺忘權是「個人過去公開過或被他人報導過的一些資訊,有權利要求移除或刪除,即其希望不要在網路上搜尋到有關其個人之資訊。」並提及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承認在符合某些要件的情形,資料權利人可以請求資料控制者刪除其個人資料,而評估什麼情形下可以行使被遺忘權,當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就是其中一個考量因素。然而,其論文亦提及歐盟被遺忘權僅適用於對如Google等業者請求其移除搜尋結果連結,不包括原始網頁內容。「Sharenting」議題,因涉及父母張貼或後續被分享於社群網站的原始內容,與前述原始網頁內容類似,屬於GDPR被遺忘權現在也無法立即處理的議題之一。然被遺忘權不是向張貼資料的人,而是向第三方網路平台主張個人資料權利,亦能夠作為處理「Sharenting」議題的借鏡。

參、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本文將以既有文獻對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兒童隱私保護法制在台灣落實的介紹作為基礎,透過將「Sharenting」相關行為,依個人資料風險高低區分不同類型後,將風險較高的幾種類型,以兒童依據台灣目前相關法律制度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賦予的「刪除權」可能面臨的困境,分析兒童可能面臨隱私權利保護不足的議題。

二、比較研究法

本文並沒有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探究不同國家有關兒童隱私保護的法律並進行比較,但針對文獻中提及美國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及歐盟GDPR的介紹,發現外國法律對台灣兒童隱私保護的法律制度的不足或可改善方向應有所啟發,會於研究分析中稍微提及。另由於網路世界最重要有關對於網路業者請求刪除與個人有關搜尋結果的機制來自歐盟的被遺忘權,對於父母在網路上分享未成年子女照片或影音,兒童也有向社群媒體主張刪除個人資料的類似需求,本文也會有一部分討論GDPR被遺忘權在兒童隱私保護的適用,並作為本文提出對「Sharenting」議題處理建議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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