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不當對待案件姓名公布現況及法律議題探索

復興實中10信 賴亮宇、林柏儀

(二)公布姓名方式之類型化統計

本文借用「人、事、時、地、物」的觀念,公告內容要讓民眾知道發生什麼樣的事情,應該要包含「什麼樣身分的人對兒少」、「做出什麼樣的事情」、「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造成什麼樣的結果或評價符合某一款規範的行為」,據此將姓名公布的內容逐一分為三類,其中,簡略(1分)、中等(3分)、詳細(5分),為各地方政府公告內容之品質評分(超過20件),六都以高雄市評分最低,全部案件都不清楚,臺北市品質最佳。

表4:類型化統計及各地區類型化評分

 

新北

臺北

桃園

臺中

臺南

高雄

彰化

南投

總計

簡略

22

0

18

38

50

86

11

10

258

中等

5

7

27

26

5

0

8

7

97

詳細

1

71

2

66

14

0

1

15

193

評分

1.5

4.82

2.32

3.43

1.96

1

2

3.31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製作

本文嘗試以陳致堯(2021)提及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行為,常見肢體懲罰類、體育訓練型、托育類等三種類型,整理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因公告時多未明確區辨是前半的「犯罪」或是後半的「不正當行為」),但會出現過多屬於其他的案件,所以,本文再進一步將373件涉及第15款的案件,細分為:1.不當管教(肢體懲罰或致受傷)、2.體育訓練不當、3.托育類、4.性騷擾、5.霸凌、6.刑事犯罪、7.其他,以及無法識別事由。

表5: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之類型分析

 

不當管教

體育訓練

托育類

性騷擾

霸凌

刑事犯罪

其他

無法識別

案件數

38

3

108

26

4

29

12

154

註:總計373件,其中1件裁罰內容同時出現不當管教及性騷擾,故重複計算。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製作

整體而言,能夠分類的案件中有近半的姓名公布案件是托育類(只要是公告內容有載明教保、托育身分,皆列入此類,較其他類型更容易識別,故比例最高);而管教過當造成傷害,或是性騷擾則是另外二種常見的類型;刑事犯罪類則是由公告內容有含因刑事犯罪的相關文字判斷,以性交或強制猥褻為主要類型,但這類案件也有以違反第9、11款處分。老師涉及的校園霸凌雖然案件不多(有部分案件記載「某A於擔任國中教師期間,有不正當行為之情事」,亦可能屬於校園霸凌,因為不明確未列入計算),但值得注意。對兒少為霸凌確實是一種對兒少的不當對待行為,這類案件若能透過姓名公告及不當行為的細節,應該也有助於校園霸凌的改善。

表6:受虐兒少人數統計表

 

兒少不當對待案件姓名公布現況及法律議題探索(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https://crc.sfaa.gov.tw/Statistics/Detail/66

表7:施虐者身分別統計表

兒少不當對待案件姓名公布現況及法律議題探索(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https://crc.sfaa.gov.tw/Statistics/Detail/68

以受虐兒少人數及施虐者人數來觀察,每年兒少不當對待案件估算約1.1萬件左右,整體來看並沒有減少的趨勢。而由施虐者身分來觀察,教師、同學、保母、其他、不詳加計通常不到40%,顯示家庭相關的兒少不當對待比重很高。另外,教師雖然占比很低,但2022年教師施虐的數量倍數成長,這點也很值得關注。

表8: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統計表

兒少不當對待案件姓名公布現況及法律議題探索(3)

資料來源:法務部(https://crc.sfaa.gov.tw/Statistics/Detail/93)

(三)資料整理過程觀察到的問題

1、公布姓名的案件遠低於預期

本文蒐集各地方政府姓名公布案件為548件(最早為102年),依衛生福利部111年統計資料,全年受虐兒少為11,950人,施虐者為11,350人,若以1施虐者1案件計算,111年違反第49條公布姓名僅123件,僅占1.08%。當公布姓名的案件比例這麼低的時候,對行為人當然不會有警剔作用,因為有接近99%的情形是不會公布姓名。這也會讓姓名公布難以讓兒少相關的機構在聘人的時候防止不適合的人進行機構,因為絕大多數對兒少不當對待的人,其實是沒有紀錄在案的,公布姓名顯然並沒有達成立法預期的目的。

2、公布姓名的內容及格式不一

各地方政府公告的內容差異非常大,從「某A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予罰鍰及公告姓名」,到「某B為本市國民小學教師,於111年5月2日以班級管理為由,以點名板敲打學生頭部,致兩童頭皮開放性傷口,經傷口縫合數針,顯非合理教育手段,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內容差異非常大。

各地方政府公布的格式同樣不一致,簡單公告姓名及違反《兒少法》,並將處分文件以PDF檔提供是最常見的。PDF檔若是以圖檔的方式提供,不但在資料處理上很困難,也不容易被搜尋引擎找到。衛生福利部建置的CRC資訊網,因為是縣市政府人員自行登載,也常出現日期、內容與地方政府自己公告不一致,或省略文字的情形。本文統計以地方政府公告為準。

3、其他對兒童及少年為不當對待行為難以明確理解

違反第49條規定公布姓名主要的案件為第2、9、15款為主,除新竹縣全部都是以第2款「身心虐待」、南投縣以第9、11款為多外,其他多數縣市以第15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為主(約63%)。然而,這其中有約40%的處分內容並未針對不正當行為之具體內容予以描述,即難以針對不正當行為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有較明確的認識,亦可能導致相關人員無所適從。

4、第49條第1項違反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案件多未公布姓名

在整理相關公布姓名案件過程中,涉及刑事責任的案件,有以因為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先公布姓名,暫不處以罰鍰,亦有刑事案件確定後才公布姓名的案件。但是,相較於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111年檢察署起訴案件583筆,先前年度起訴而經判決確定案件356筆,這些嚴重的犯罪顯然多數均未出現在111年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姓名公布的案件中(全年違反第9、11款公布姓名案件僅12件,依第15款前段犯罪公告者僅4件),多數兒少性剝削相關的不當對待案件,公務員並沒有將行為人姓名公布,而其他像是對兒少構成傷害罪的案件,應該也有類似的狀況。對於兒少不當對待較嚴重而涉及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多未公布姓名,本文認為這樣的現象也非常不合理。

 

兒少不當對待案件姓名公布現況及法律議題探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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